車輛入閘證使用守則
序言

根據蔬菜統營處轄下之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行政規例第三條,市場經理有權訂立各項條件和細則(以下簡稱為〝守則〞),須要持有車輛入閘證之人士及其司機嚴加遵守。

守則

1. 此證只發給與市場業務有關之車輛,若任何持證人在市場內之業務被全部終止,則此證亦同時失效,有關車輛不得進入市場。

2. 此證不得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任何人士亦不得盜用他人的入閘證。

3. 此證必須放在車頭檔風玻璃當眼之地方。

4. 不得塗污或擅自更改印在此證上之資料。

5. 持證人包括其司機必須遵守市場職員之泊車及交通指示。

6. 入場車輛之體積,必須符合市場經理之規限。

7. 獲准進入市場內之車輛在停泊及運作時,不得阻礙正常市場營運。車輛於上落貨後,必須立即駛離市場範圍。

8. 任何入場車輛未經批准,不准在市場內停泊過夜。

9. 因壞車而需要突然臨時轉用其他車輛,司機進入市場時,必須通知市場閘口之職員以便登記,並說明所代替車輛之車牌號碼,否則不得進場。

10. 不准在車輛內放置違法物品。

11. 入場車輛如有撞毀市場內之建築物、設施及任何物品,持證人必須負責向市場及其他有關人士作出賠償。

12. 入場車輛在市場內如有任何損失,本市場概不負責。

13. 若持證人之登記資料有所變更時(包括車輛登記資料),持證人必須在七日前將有關詳情以書面通知市場,以便更正記錄。

14. 若有遺失車輛入閘證,必須立刻向市場管理當局報失,然後再申請補發車輛入閘證及繳交所需費用。

15. 持證人及其司機,必須遵守本市場的行政規例,及由市場經理所訂立之其他各項營運程序及守則。並須遵從由市場管理當局隨時頒佈之行政指示。司機如有違反市場規則,其僱主持證人亦須負上責任。

行政處分

對於違反上述守則之持證人及其司機,市場經理會根據本市場行政規例第三十五條所賦予之權力對他們作出行政處分,取消他們持有之入場證及車輛入閘證。若該等人士認為有關之處分有不公平之處,可向總經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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