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貨主守則
引言

根據蔬菜統營處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行政規例第二十九條,統營處處長有權訂立各市場用家所必須遵守的銷售程序。現本處須要所有登記貨主嚴加遵守以下銷售程序。

守則

1. 貨主必須根據蔬菜售出價值中所指定之百分率而繳付佣金給本處。

2. 貨主在市場之經營權不得轉讓或租借予別人。

3. 貨主之登記資料如有所變更,必須在一個月內書面向市場呈報以更正其記錄。

4. 貨主須自行負責將其蔬菜自菜車卸下及放置在批准之場地內銷售。

5. 貨主賣剩的蔬菜,未經市場批准,不得自行運離市場。如須將賣剩的蔬菜儲存,亦必須經市場批准。

6. 其已獲准批銷之場地,祇可用作銷售蔬菜,不可作其他用途。

7. 貨主須向市場訂購籮咭,以作為銷售蔬菜的單據。

8. 批銷蔬菜時,蔬菜祇可以用札把方式或盛放在已被市場經理批准之容器上售賣。而該等容器由貨主自行負責。

9. 所擺放的蔬菜不得阻塞通道或阻礙拍賣場及車場之正常流通。

10. 於交易時,貨主或其賣手須將與投買人議定的價格寫在已經填上貨主字號,菜名及重量資料之籮咭第 4 聯根背面,加簽後交投買人,並須要投買人把其購貨圖章蓋在第 1 、 3 及 4 之聯根上。

11. 在每宗蔬菜交易後,貨主或其賣手應保留籮咭之第 1 聯根,並在此聯根上寫上購貨人資料,以便有需要時交與市場職員根查失貨。

12. 倘市場經理對任何一件交易後的蔬菜銷售價格有懷疑,則本市場之賣手有權依據當時市價將價格作出合理調整。

13. 貨主或其賣手不得私下與投買人以現金或支票交易。所有蔬菜銷售之金額必須經市場計算及代收後,扣除市場應收佣金,再發回給貨主。

14. 每張籮咭記錄之蔬菜在其發售後會視作一宗獨立交易,除非已得到買賣雙方同意,並由市場賣手簽署認同,投買人於籮咭上蓋印後,議定之價錢及重量皆不得由買賣任何一方取消或更改。

15. 除非得到貨主同意,任何人士不得在拍賣場上把放在蔬菜上的籮咭擅自取去。

16.貨主必須確保所售出之蔬菜重量正確。倘市場經理對任何一件蔬菜之正確重量有懷疑,可吩咐市場職員重新覆核,並可根據覆核後之資料在籮咭上作出適當更改。

17.貨主如在交易後二十八天內發覺銷售單據遺失或有錯漏時,須儘快通知市場會計部職員,以便作出覆查修正。

18.未經本市場批准,貨主不得擅自更改貨主字號。

19.籮咭須穩固地附於每籮蔬菜之容器內或附於扎把上,附於容器或扎把上之籮咭若有遺失時,貨主或其僱員應立即向市場賣手報告,若屬合作社者,則須向合作社賣手報告。若無當值場務督導員之同意,貨主不得即時補發遺失之籮咭。

20.在價錢未議定及未寫上作實前,貨主不得把籮咭或其中部份交予投買人。

21.貨主之容器應該有貨主本身名字,以便能清楚辨認。

22. 除屬於本處之容器外,任何屬於貨主之空置容器必須盡速移離市場範圍,以免阻礙市場正常營運。

23. 除合作社、菜站及收集站外,蔬菜款項祇可以交付在市場已登記之貨主,而貨主必須出示收貨清單(即白單)以茲證明。

24. 在每段交易期間結束後,所有未能售出之蔬菜要得市場經理許可方可儲存在市場。

25. 貨主必須同意給本市場之職員免費抽取不超越半公斤之蔬菜樣本作為化驗之用。

26. 若市場經理有足夠理由相信某批蔬菜乃不適合市民食用,有關貨主須暫停在市場銷售該等蔬菜。

27. 若貨主於連續十二個月內無任何銷售紀錄,其貨主登記將自動取消。

28. 貨主批銷蔬菜時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六十八章( 度量衡條例)。

29. 貨主及其僱員,必須遵守本市場之行政規例,及由市場經理所訂立之其他營運程序和守則。並須遵從市場管理當局隨時頒佈之行政指示。

處分

對於違反上述守則之登記貨主,統營處處長會對他們作出處分,取消批准他們成為本市場之登記貨主資格。而市場經理亦會根據本市場之行政規例第三十五條所賦予之權力,禁止他們在本市場內進行蔬菜銷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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