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銷售程序
行政 - 蔬菜統營處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銷售程序

根據蔬菜統營處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行政規例第二十九條,市場經理有權訂立各項蔬菜銷售程序,須要買賣雙方嚴加遵守。

銷售程序

1.菜車進入市場將按「先到先入」為原則。但如有特殊理由或有需要維持營運效率及秩序,市場經理可作其他適當之安排。

2.貨主須自行負責將其蔬菜自菜車卸下及放置在批准之場地內銷售。

3.貨主賣剩的蔬菜,未經市場批准,不得自行運離市場。如須將賣剩的蔬菜儲存,亦必須經市場批准。

4.其已獲准批銷之場地,祇可用作銷售蔬菜,不可作其他用途。

5.如貨主未有來貨而市場有所需要時,市場可取回該場地作適當使用。

6.若有需要時,市場可規定貨主來貨時提交來貨表,以供市場職員抽查覆核。

7.貨主須向市場訂購籮咭,以作為銷售蔬菜的單據。

8.如市場經理認為進場之蔬菜會引致市場阻塞時,市場經理有權暫停或禁止此等蔬菜運進市場。

9.批銷蔬菜時,蔬菜祇可以用札把方式或盛放在已被市場經理批准之容器上售賣。而該等容器由貨主自行負責。

10.所擺放的蔬菜不得阻塞通道或阻礙拍賣場及車場之正常流通。

11.於交易時,貨主或其賣手須將與投買人議定的價格寫在已經填上貨主字號,菜名及重量資料之籮咭第 4 聯根背面,加簽後交投買人,並須要投買人把其購貨圖章蓋在第 1 、 3 及 4 之聯根上。

12.在每宗蔬菜交易後,貨主或其賣手應保留籮咭之第 1 聯根,並在此聯根上寫上購貨人資料,以便有需要時交與市場職員根查失貨。

13.倘市場經理對任何一件交易後的蔬菜銷售價格有懷疑,則本市場之賣手有權依據當時市價將價格作出合理調整。

14.貨主或其賣手不得私下與投買人以現金或支票交易。所有蔬菜銷售之金額必須經市場計算及代收後,扣除市場應收佣金,再發回給貨主。

15.每張籮咭記錄之蔬菜在其發售後會視作一宗獨立交易,除非已得到買賣雙方同意,並由市場賣手簽署認同,投買人於籮咭上蓋印後,議定之價錢及重量皆不得由買賣任何一方取消或更改。

16.除非得到貨主同意,任何人士不得在拍賣場上把放在蔬菜上的籮咭擅自取去。

17.貨主必須確保所售出之蔬菜重量正確。倘市場經理對任何一件蔬菜之正確重量有懷疑,可吩咐市場職員重新覆核,並可根據覆核後之資料在籮咭上作出適當更改。

18.貨主如在交易後二十八天內發覺銷售單據遺失或有錯漏時,須儘快通知市場會計部職員,以便作出覆查修正。

19.未經本市場批准,貨主不得擅自更改貨主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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