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行政規例

蔬 菜 統 營 處
長 沙 灣 蔬 菜 批 發 市 場 行 政 規 例
( 2005年12月修訂版 )

前 言

(一) 制訂下列行政規例之目的是監察及管理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及所有在市場內人士之行為。鑑於該市場是由統營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77章「農產品(統營)條例」附例中第3條所賦予之權力而成立,本行政規例應聯同上述法例而演譯及遵守執行。

(二) 統營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77章農產品(統營)條例第3段第2節現授權其所委任的市場經理,代其行使執行本行政規例之權力。任何人如對市場經理之決策有所不滿,可用書面形式向統營處處長提出上訴。

(三) 本行政規例除在市場內張貼外,各市場用家皆可要求獲得有關之副本,以供參閱。

( 文義如有差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
簡稱
本規例簡稱為菜統處市場行政規例(2005)。
註釋
在本規例內:
  • 「投買人」
    指被列入市場登記冊內之任何商號或個人,及其所授權代買蔬菜並獲經理認可之任何人士。
  • 「籮」
    是指竹籮、膠籮、發泡膠箱或其他獲得經理批准使用作盛載蔬菜之器皿。
  • 「轉籮場」
    指由處長在市場內劃定之一部份地方,以供投買人將其已購買之蔬菜,由原本貨主或處方所擁有之籮隻中轉移到其本身擁有之籮隻。
  • 「處長」
    指統營處處長。
  • 「經理」
    指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77章農產品(統營)條例第3段第2節所委任之人士,例如總經理,高級經理,市場經理及技術主任。
  • 「市場」
    指由處長所成立及座落於新九龍長沙灣地段第4708號之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
  • 「市場登記冊」
    指由經理保管以記錄所有投買人姓名之登記冊。
  • 「市場賣手」
    指由處長任命為代表貨主在市場出售蔬菜之人士。
  • 「市場用家」
    指所有使用市場內設施之人士,包括投賣人,貨主及其僱員等。
  • 「市場職員」
    指由統營處處長僱用的職員
  • 「本處」
    指由統營處處長成立之蔬菜統營處。
  • 「銷售場」
    指市場內被處長指定用作銷售蔬菜之地方。
  • 「貨主」
    指任何人士欲在市場內銷售其擁有或生產的蔬菜,並包括其代表或代理人或合作社及市場賣手。
  • 「合作社」
    指已被合作社註冊官登記之蔬菜產銷合作社。
  • 「合作社賣手」
    指服務於合作社及被其僱用之市場賣手。
  • 「蔬菜」
    指在1973年農產品(統營)條例附例第二條所列明之各種蔬菜。
  • 「利益」
    指 —
    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
    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
    將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
    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包括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將招致的懲罰或資格喪失,或維護使免遭採取紀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動或程序,不論該行動或程序是否已經提出;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
    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諾給予或答應給予上文(a)、(b)、(c)、(d)及(e)段所指的任何利益,
    款待指 - 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市場行政規例
進入市場之限制

1. 市場開放用作蔬菜批發活動之時間表,乃由處長制定,並在市場入口處及銷售場地內張貼。

2. 所有進入市場內之車輛或人士,必須持有有效入場證,(此入場證不得轉讓)。入場證需向市場經理申請,獲其批准簽發方為有效。入場之車輛必須在其擋風玻璃處展示入場證。所有進入市場內之人士,必須在市場入口向警衛出示其入場證,以供查核。如市場職員在市場任何地方內要求其出示入場證檢查時,他們亦必須遵照行事。

3. 市場經理可根據其所訂立之條件及細則簽發入場證。當持證人違反這些條件及細則時,市場經理可暫時取消或取消此入場證。

4. 為保障公眾安全及保持市場運作暢順,如市場經理認為市場內之人數及車輛過於擠迫時,則有權暫時禁止任何車輛及人士進入市場範圍。

市場之安全、清潔、保安及秩序

5. 市場內禁止所有非法或與三合會有關之活動:如勒索、賄賂、毆打、盜竊、賭博、行騙、恐嚇、藏毒及藏有武器等。

6. 任何人士若參與或協助進行非法活動(無論是否發生在市場內或外),而該等非法活動已被證實經已或將會嚴重破壞市場之效率及公正運作,則市場經理可根據該等人士過往是否在市場內有其他不良行為之記錄拒絕該等人士進入市場。

7. 所有進入市場車輛之司機,必須遵守市場職員之泊車指示。

8.所有市場用家,特別是貨主,必須儘量保持其於市場範圍內運作之地方清潔,同時,如未經市場經理許可,不可將其所屬物品存放或遺留在市場內。

9. 所有市場用家,必須確保其在市場內之設備、工具和工序符合安全規格,及不會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破壞市場內之建築物。

10. 除非得到市場經理批准,任何人士不得在市場內煮食或煲水,或儲存易燃物品,如電油、火水、石油氣及發泡膠箱等。

11. 任何人士不准在市場內飼養狗隻、貓或其他動物。

12. 未經市場經理批准,任何人士不准私自安裝電話、電線及水喉。

13. 如有任何人士對市場內之正常運作造成騷亂或其他滋擾,市場經理有權著令該等人士離開市場。至於被罰離場之期間若干,則由市場經理按當時的情況而決定。

14. 當市場用家之僱員或代理人在市場被發現有不良行為而∕或因在市場內觸犯刑事罪行被檢控,市場經理可拒絕該市場用家之僱員或代理人進入市場。

食物安全

15. 為保障經市場所批發蔬菜之品質,市場經理可要求有關貨主各交出不超過半公斤之蔬菜樣辦給市場作化驗之用。若市場經理有足夠理由相信某批蔬菜乃不適合市民食用者,可將事件轉報給衛生當局作出調查,而市場經理可要求有關貨主停止在市場銷售該等懷疑有問題的蔬菜。

市場地方及設施之使用

16. 所有市場內之營運地方,其分配全部由處長所決定。當已分配之營運地方被發現使用率不足時,市場經理可暫時重新分配有關地方作其他用途或給予其他有需要人士使用。

17. 任何人士皆不得將處長決定分配作為銷售蔬菜之地方更改為其他用途。除非得到處長批准,個別市場用家均不准私自將其獲得分配之場地轉讓他人。

18. 除非得到市場經理批准,任何人士或車輛均不准在市場內停留過夜。

19. 未經市場經理批准,任何人士均不准使用市場內之設施、裝備及工具。

對市場用家之約朿

20. 所有市場內之蔬菜銷售,必須經由市場經理推薦及獲得處長批准認可之市場賣手進行。處長是根據認為適當之資格標準、賣手應遵守之條件及細則而作出有關之批准認可。如市場賣手違反該等資格標準、條件和細則時,處長可隨時取消其市場賣手資格。

21. 任何人士若有意在市場內購買蔬菜,必須預先向市場經理申請登記成為投買人。市場經理會根據為登記投買人所訂定之資格標準、應遵守之條件及細則,有權批准或取消有關投買人在市場登記冊上之登記。

22. 任何人士不得向市場職員提供或示意可提供利益。

23. 除非得到市場經理之授權,任何人士不得干擾市場內車輛之上菜或落菜。

24. 任何人士不得趁蔬菜卸貨期間或移貨往市場銷售場地途中取去蔬菜或存放於蔬菜上之籮咭。

25. 除非得到市場經理之許可,任何人士不得使用屬於本處之籮隻。

26. 除非得到市場經理之授權,任何人士不得將屬於本處或屬於蔬菜合作社之籮隻移離市場範圍之外。

27. 除非得到市場經理之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轉籮場以外將已售出之蔬菜自賣方裝菜之籮隻內搬移至其他籮隻中。

28. 未經市場經理之批准,任何人士不得擅自在市場內清潔、修摘、加工或傾倒任何種類之蔬菜。

29. 在市場內進行之蔬菜買賣過程中,所有市場用家必須遵守由市場經理制定之各項銷售程序,包括其隨時發出之口頭指示。

30. 在不損害處長及經理權力的情況下,《度量衡條例》(香港法例第六十八章)適用於本市場

佣金

31. 任何人士不得欺騙市場佣金。

32. 任何人士將其所屬之蔬菜在市場內銷售,均須繳付佣金給本處。要支付之佣金金額乃根據蔬菜售出價值中所指定之百份比而厘定。

33. 在貨主收取其銷售蔬菜之貨款前,本處已從其貨款中扣除其應繳付之佣金。

34. 任何人士不准操縱蔬菜之價格,此等價格應根據自由市場供求力量所定。市場經理或其所授權之職員,如對成交菜價有所懷疑及認為其不合理者,則可根據當時市價而作出適當之調整。

行政處分

35. 在不損害農產品(統營)法例及條例的情況下,市場經理有權對任何違反上述其中行政規例的人士採取下列行政處分:(a) 禁止進入市場範圍內;及(b) 如屬投買人,則其名字會從市場登記冊上被刪除或(c) 如屬貨主,則會被禁止進行蔬菜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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